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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28 14:33
来源:
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a 公告编号:2020-019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九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九届五次)董事会于2020年7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20年7月22日以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伟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董事张伟林先生回避了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前,事先经过了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此议案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订内容
相关章程修订条款对照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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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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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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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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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
第九十九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第一百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
第一百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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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第一百零一条 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 |
第一百零一条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主要程序: ……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六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
注:上表中粗斜字体为本次修订内容。
(二)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定前,事先经过了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党建工作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订内容
相关修订条款对照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注:上表中粗斜字体为本次修订内容。
(二)除上述修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事项作出决定前,事先经过了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2:30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隆鑫国际写字楼十七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22)。
上述议案一、二、三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